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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王怡婷 - 人事會計 | 2025-06-11 | 點閱數: 78

一、緣由

   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,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  6 22 日修正公布,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  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 作,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    112 1 1 日施行,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。

 

二、公務員(含兼行政教師)辦公時數規定

  1.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2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。

  2.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,每日工 (正常+加班)上限 14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80        時。因有急迫必要性,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,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,惟不得連續超過 三日。

    ※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超過 14 小時,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,應事由發

      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函報教育局呈轉市府備查。

  3.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2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。

    ※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,應事前函報教育局呈轉市府同意。

 

三、補休期限: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。

 

四、覈實加班、適時關懷

加班要件:經指派、法定辦公時數以外、執行職務。

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考量急迫、必要及合理性,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,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,並適時關懷,避免超時工作。

 

五、勤休制度數位課程
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「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」並置於「e 等公務園+學習平臺」,課程連結https://elearn.hrd.gov.tw/info/1003596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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