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10 月 13 日部退三字第 11154934702 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。
二、補充規定如下:
(一)受理申請案件若有退撫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,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應不予受理;若無前揭不予受理之法定事由,仍應確實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程序召開考績委員會,就人員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
討其行政責任,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,或查明是否應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。
(二)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如仍同意受理申請案件,應於彙送審定機關之函內,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,以明責任。如認其涉案或違失情節,確應依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,或應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,而不同意受理時,應以書面行政處分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。
(三)受理案件處理期間,請於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,以避免發生申請程序遲未終結之情事。
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及羊奶、蛋、堅果類、芝麻、含麩質穀物、大豆、魚類、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,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