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29日臺教授國字1156001108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教育部115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0120號函示說明二(三)3略以,檢舉案件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之1或第13條第2項,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情形者,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,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。又所稱「必要時」,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,例如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,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,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。
三、經查,各校辦理旨揭案件時,派校外人員調查比例仍偏高,與上開「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」之法規意旨未盡相符,請各校於受理案件時,確依上開說明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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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上頁 函轉教育部重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6條之1規定,「必要時」得派校外人員調查之適用原則 一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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