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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5月6日公護字第1159060073號函辦理。 二、因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1條至第39條明定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規範,各機關負有保障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之義務。為建立各機關明確、周延且具公信力之調查機制,確保職場霸凌案件之受理、調查及處理具備客觀性、公正性與保密性,爰訂定旨揭作業指引,以作為各機關實務執行之參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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